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聲請人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性質上為非訟事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