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廖坤強(即廖永祿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假扣押裁定。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時,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惟仍應符合聲請之程式,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僅書寫「鄭洋男」年籍資料不詳,以致本院無從特定相對人,又其書寫「貴院69年度執字第917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扣押查封在案,惟查詢本院案件繫屬資料,查無該假扣押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特定相對人,故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依不合法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