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4號聲 請 人 梁玉珍上列聲請人與林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下稱聲請人訴代)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抗辯本件漏水原因乃外牆雨水滲入所致時,法官就此陳述動氣,並當庭重複稱會死的很慘2次,聲請人對法官上開當庭之言語深感不安,認法官就本案判決未審先判,已難期法官於日後之審理及判決中能公正審判,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故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聲請迴避等語。
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為本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法官就發現真實認有必要之證據依職權為調查,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法官有上開言詞讓其認定其已偏頗云云,然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審閱及勘驗結果,系爭事件為林晉宏所有房屋漏水,認為聲請人所有房屋所致,請求容許進入修繕及損害賠償事件,就漏水原因送請經鑑定後,於109年11月24日法官就鑑定結果與兩造確認,聲請人訴代抗辯漏水原因為外牆雨水滲入,法官認與鑑定之結果有所出入,一一與聲請人訴代核對及詢問,惟聲請人訴代仍堅持其陳述,後法官最後向其陳述「00:41:17你要跟當事人講喔,這件除非你們賭對了,如果你們賭錯了,你們最後死得很慘,我沒有騙你,真的會死得很慘這樣子,真的會死得很慘,如果你們賭錯了,你們真的會死的很慘。00:41:37我講得死得很慘是指敗訴之後,它的判決不利的部分,不是真的你想的東西的樣子(聽不清)。」,對照前後文及案件進行之情形,可見法官乃請聲請人訴代斟酌其抗辯,若其抗辯與法院認定或鑑定不符,到時可能獲得不利之判決,且因此獲得更大損失,但以較為白話及通俗言詞「會死很慘」陳述,嗣後並有解釋該言詞所欲表達之本意,難憑該等言詞認定法官有偏頗之虞,聲請人主張由該言詞可認法官未審先判、偏頗云云,純屬其主觀之臆測,而不構成聲請迴避事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施盈志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