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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新景涵相 對 人 許文勝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第533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非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全字第110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聲請本院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251 號執行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證卷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