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2號抗 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浰𥹋間因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