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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代 理 人 何宜珊相 對 人 林煌堯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回饋金」及主文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回饋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撤銷金」、「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律師酬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