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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 告 邱振龍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邱美玲

邱振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邱葉秋錦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為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無效,並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6,000元,有高雄市土地公告現值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52,000元【計算式:46,000元/㎡×62㎡=2,8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