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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 告 楊文禮被 告 林天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依兩造簽訂之股份讓渡契約書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股份讓渡契約書乙份在卷可參。則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又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