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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 告 洪瑩驊

張益誠張金龍被 告 茂城汽車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分別請求確認其於被告如附表「出資額」欄所示出資額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等出資金額核定之,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出資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即訴訟標的價額)│ │├──┼────┼────────┼───────┤│ 1 │洪瑩驊 │ 200,000元 │ 2,100元 │├──┼────┼────────┼───────┤│ 2 │張益誠 │ 200,000元 │ 2,100元 │├──┼────┼────────┼───────┤│ 3 │張金龍 │ 200,000元 │ 2,100元 │├──┼────┼────────┼───────┤│合計│ │ │ 6,300元 │└──┴────┴────────┴───────┘

裁判日期: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