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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6號原 告 鏹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繨銅原告與被告楊杰森即華森工程行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3,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