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王靖惠被 告 蘇秋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即原告陳報訟爭停車位之市場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