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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鄭利誠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被 告 林玉玟

林顯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提出爬啦有限公司之文件資料,並由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會計師、律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核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

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