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被 告 吳英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吳英哲對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661,809 元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1,8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