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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 告 林貞予原 告 林美美原 告 林貞淑原 告 林勝男原 告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勝利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順昌郵局間給付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擇高為新臺幣(下同)778,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裁判日期: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