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被 告 陳永專被 告 簡瑋新被 告 顏美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道○○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5/10000)及其上同區段1468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9樓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買賣關係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1,541㎡×37,300元/㎡×175/10000+建物現值577,900元=1,583,7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280元,尚應補繳10,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