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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長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黨承誼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軍毓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更㈠字第7 號),而被告黃軍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1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