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 告 鄧宗文被 告 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毅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號00-00 、03-F

R 半拖車向監理站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指定之公司。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即原告陳報上開 2台半拖車之市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