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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原告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1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