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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黃芳瑞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即原告陳報本件訴訟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78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