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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被 告 張妙玉

張妙子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22/10000 )及其上同小段487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買賣關係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312 元(計算式:300 ㎡×73,200元/㎡×222/ 10000+建物現值243,800 元=731,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520 元,尚應補繳3,

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