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 告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給付展延工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2,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