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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 告 呂育興原告與被告歐忞即泉泳商行間返還合夥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