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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9號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劉文正相 對 人 林清強

林愉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607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8年1月13日所為買賣債權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買賣關塗銷所有權登記返還予相對人林清強,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9,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670,6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5,124,600元【計算式:99,000元/㎡×146㎡+670,600元=15,124,600元】,應徵調解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