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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黃政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鉅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