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黃政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鉅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