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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黃戀棻

黃文力黃小娟兼上三人之 黃王素碧送達代收人被 告 吳美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稅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 ○號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向稅捐稽徵機關變更為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100 元(即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變更稅籍登記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