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順德原告與被告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間商標權契約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