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被 告 嘉茂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模具,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690元(即原告陳報該等模具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6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35,690元(計算式675,690元+1,560,000=2,23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