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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陳妍菲被 告 林美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