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捷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信原告與被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27,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