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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華榮醫院籌備處兼法定代理 黃榮華人被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訴訟代理人 宿文芬訴訟代理人 蕭淑美訴訟代理人 陳育輝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法定代理人 閻青智被 告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健成被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除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23,949 元【即坐落改制前高雄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3 筆土地(按105 年地籍圖重測後變更為高雄市○○區○○段○○○○○○ ○○○○ ○號)於原告起訴時之價值,計算式:(121,

892.32㎡+95,644.98 ㎡+26,039.07 ㎡)×公告土地現值510元/ ㎡=124,223,9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8,57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