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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貫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洋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欣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而被告盈欣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5,5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