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林珍妮
楊文禮王貴雄被 告 賴瑞徵
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周秉國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賴瑞徵、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周秉國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且請求撤銷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於台南律師公會會館之股東會決議,核原告之上開請求,其經濟目的應屬同一,又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