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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陳建源

曾麗卿陳奕如陳彥名陳羿妃王坤楨上 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李國勇

陳麗絹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等拆除侵害原告等隱私權之監視器,並非財產權受侵害,核係基於隱私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 元【計算式:3,000 元+3,200 元=6,2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00 元,應再補繳3,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