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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江清田被 告 劉萬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號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即原告陳明購買上開房屋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