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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山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桂蘭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胡緣緣律師被 告 瓛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宜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010元(115,500元×7+260,510元=1,069,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