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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即原告陳報之動產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交付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