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丁玉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尚霖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8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