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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林明宏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原告與被告徐文峰即徐文峰建築師事務所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