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8號原 告 溫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錫根被 告 蘇品禎
隋昀杉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出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5846、5884建號建物所有權出讓,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自上開建物遷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0,03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72,391元/㎡×面積3,818.82㎡×權利範圍465/100000)+建物課稅總現值3,118,800=6,180,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