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被 告 方純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4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