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袁玉香原告因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黎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港幣2,641,311 元及美金91,032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11月26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 港幣兌換新台幣3.927 元、以1 美元兌換新台幣30.56 元計算,折合新台幣13,154,366元【計算式:(港幣2,641,311 元×3.927 )+(美金91,032元×30.56 )=13,154,36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54,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27,3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