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林河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8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