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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被 告 謝舜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謝舜智對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017 元(即原告陳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