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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8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金鳳等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