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陳永定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等,而被告公司設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