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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婷原 告 劉秀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被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召開109 年度股東常會關於「修改公司章程案」內就章程第5 條所修正為「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下同)5 億元,分為5 千萬股,每股10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之決議應予撤銷,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