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楊耀輝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 告 黃共發

黃義勝陳淑芬林雅惠黃晨筑張劉鳳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拆除建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830元【計算式:(56,000元/㎡×0.06㎡)+〈111,344元/㎡×(0.28+0.35+0.4+0.51)㎡〉=174,83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