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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2號原 告 陳麗如訴訟代理人 吳禹汭被 告 青泉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錦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分管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812 元(即原告陳報因分管契約而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於本院109 年度雄司調字第1266號調解事件已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3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 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