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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陳元泰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被 告 楊林麗華

林麗琴林麗惠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容許原告在其所有坐落高○○○區○○段○○段○○○ ○號土地上施作防水修繕工程等及裝設集水槽等,依原告民國109 年8 月20日書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100 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2,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裁判日期: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