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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9號聲 請 人 高青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聲 請 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方治前列共同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0-07-29